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 2024-03-15 10:25 来源: 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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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监管机制

——《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研究》评介

□ 康书生

现代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个人征信作为整个征信体系的一部分,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征信建设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到现在已形成“国家+市场”的双轨制,市场化的道路仍在探索中。个人征信监管机制伴随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而出现,尽管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已经搭建,个人征信监管体系也已经建立,但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刘超博士所著《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一书对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在有效保护被征信人基本权利、充分挖掘个人信用信息的潜在价值和推动个人征信业健康规范发展等进行了深入探讨。该书在对个人征信监管机制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国际比较,进而深入研究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发展现状,并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该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个人征信定位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格局,将征信监管置于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将我国征信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情相结合,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定位、设计、平衡、协调等方面以及监管行为的协调性有效性方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合。二是理论研究方面体现了经济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有效衔接。在研究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理论上,从经济学的研究角度由正负外部性原理进而转换为法学的研究视角,体现了逻辑的层层递进,形成了理论逻辑闭环。三是通过国际比较,通过探寻国际个人征信监管机制的一般规律,将一般规律转换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建设的特殊规律,为我国个人征信监管机制建设在实践方面提出不同视角的对策建议。四是在实践层面提出了提升我国征信立法层次的“两步走”策略,即第一步实现征信核心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第二步在外部立法环境适宜时再进行统一的征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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