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履职受伤 应向谁求偿

发布时间 2023-12-22 10:12 来源: 河北法制网

□ 王韡

刘某系某村村委会成员,负责本村天然气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2021年1月6日,村民张某家天然气出现故障找刘某解决,刘某前往张某家中查看。由于天然气表位置过高,刘某站在凳子上查看时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另刘某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症及贫血。2021年7月25日,经司法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刘某与村委会、镇政府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是被告村委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天然气安装、使用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亦不属于雇佣关系,原告系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该村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财政局发放村干部基本补贴。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虽然被告镇政府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原告适当补贴,但原告亦不属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原告在接到村民张某的天然气报修电话后,赶到其家中查看,欲帮助村民协调解决。查看天然气表是沟通协调的基础和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向天然气公司报修,应当认定为原告确系在履行村委职责。原告不慎从凳子上摔下致伤,可以认定为是在正常履职中受伤,具有服务村民、服务村集体的性质,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酌定被告村委会补偿原告15000元。因原告的履职行为发生在该户煤改气工程完成之后,并非发生在某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协助开展煤改气工程的过程当中,故原告提出的其系在协助镇政府农村煤改气工程的工作中受伤,要求镇政府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5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邢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之间既不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虽然原告以劳务关系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能成立,被告村委会并非侵权行为人,对此不存在过错,但考虑原告确系在履职中受伤,且系为了保障该村燃气的日常安全运行和管理,具有服务村民、服务村集体的性质,村委会作为代表村民利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实际受损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定由村委会补偿原告15000元。

法官提醒,村委会成员是新时代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村委会成员履职具有服务村民、服务村集体的性质,如非因第三方侵权而导致自身受害,村委会却置身事外,势必影响到村委成员的履职热情,损害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不利于基层社会治理。村民委员会在管理乡村各项事务时,要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可考虑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途径,降低自身风险的同时更好给予村委会成员履职权益保障。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手机

河北法制报

微博

河北法制报

微信

法治动态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开放日活动
我省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每周四、周五为全省统一行动日
省法院举行颁发任命证书暨宪法宣誓仪式和新任职人员集体谈话
我省五市检察机关建立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省检察院调度全省检察侦查工作 立案侦办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的大案要案
市域治理

邢东新区:全力推进“绿色+”行动 幸福新区向未来

宁晋:“1+3+5”社区治理模式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
南宫检方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助推社会治理
临西规范化管理 擦亮“玉兰调解室”品牌
数字报纸 | 数字杂志